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韓國華 被告 韓筑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葉逸如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