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王秋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書記載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屬贅誤,爰未予論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昱光┌──┬────┬────┬─────┬────────┬─────────┬────────┬────┬────┐│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11月│得易科罰││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8年8月22│檢察署98年度偵字│98年10月30日之98年│98年度簡字第1781│30日│金之罪│││防制條例│3月│日│第6179號│度簡字第1781號│號│││││││││││││├──┼────┼────┼─────┼────────┼─────────┼────────┼────┼────┤││台灣地區││93年8月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已減刑││2│與大陸地│有期徒刑│日至93年11│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6月28日之│分院102年度上更│102年7│不得易科│││區人民關│4月15日│月15日│字第4563號│102年度上更㈠字第│㈠字第34號│月23日│罰金之罪│││係條例││││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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