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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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184萬2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萬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