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184萬2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萬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俐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