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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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志峯 代理人 林雅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陳皇成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宛怡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8暨99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苟查債務人無保險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民國101年3月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經本院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該公司於同年月28日函覆查無有效之保單存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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