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聿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聿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①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間某日時」;②附表編號7、8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3月14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所載意見(本院卷第45頁),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7日111年10月16日111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19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46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00號111年度簡字第2096號112年度簡字第41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5日112年3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00號111年度簡字第2096號112年度簡字第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9日112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7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08號編號1至4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毀損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5月19日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間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1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7號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112年度易字第1366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日112年9月20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17號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112年度易字第13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10月25日113年2月27日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08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號(已執行完畢)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8號編號1至4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2、3月間至111年3月8日111年3月7日111年4月2日至同年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5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112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6日113年2月6日113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112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4日113年3月14日113年4月3日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6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7號編號7、8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