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詹福義 即創奕工業社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燕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償款(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9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97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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