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92年7月18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0年上訴字第3880號判決),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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