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告乙○○原告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十一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有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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