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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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