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侵占案件,於民國94年11月16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