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9月12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GEORGE&MARY現金卡後,92年9月24日至94年10月24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其應付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