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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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原名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二八七五、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8月11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萬元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4年6月12日止結算尚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俊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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