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