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9號上訴人 杜淑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929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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