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1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通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通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