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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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5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振倫 、 潘美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所列金額不符)。
二、相對人徐振倫、潘美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