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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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100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淑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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