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763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復移送部分事證聲請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5136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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