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弄22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二人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