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89號
原 告 張素菱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吳惠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號上房屋(門牌號碼
:嘉義縣○○鄉○○村市○街○○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及提
出上開房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