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4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林万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壹仟貳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