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韋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三年度復偵字第四三號被告黃韋斌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專用商標商品共計伍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韋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復偵字第43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5年2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專用商標商品共計5件(下稱系爭等商品),因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3年度復偵字第43號被告黃韋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確經該署檢察官於10
3年9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
2月2日確定,被告亦已按緩起訴處分之命令,書立悔過書
1份(已於103年9月30日履行,見103年度復偵字第43號卷第24至25頁),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指定之法治教育2場次,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05年2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緩護命被告基本資料暨緩起訴處分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問卷、被告黃韋斌所書立之悔過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中地檢署辦理緩起訴被告、緩刑附條件應接受法治教育保護管束人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認證單暨臺中地檢署推動法治教育課程成效問卷
2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系爭等商品經鑑識後,結果均為仿冒品,即俱屬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7日函、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查獲黃韋斌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adidas)、英文及中文委任狀暨鑑別委任狀(adidas)各
1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NIKE)、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adidas)、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證明書各2份、NIKE產品鑑定書3紙、照片30幀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1頁至第25頁;103年度偵字第883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26頁至第32頁;103年度他字第1110號卷第7頁至第9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系爭商品均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註冊號│商標專用期限│仿冒商品│件量│├──┼───────────┼────┼──────┼────────┼──┤│1.│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107/01/31│adidas刷毛紅藍色│1││││││含帽外套││├──┼───────────┼────┼──────┼────────┼──┤│2.│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107/01/31│adidas黑色長袖T│1││││││恤││├──┼───────────┼────┼──────┼────────┼──┤│3.│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8/09/30│NIKE黑色含帽外套│1│├──┼───────────┼────┼──────┼────────┼──┤│4.│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8/09/30│NIKE紫色長袖帽T│1│├──┼───────────┼────┼──────┼────────┼──┤│5.│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8/09/30│NIKE黑色長袖帽T│1│├──┴───────────┴────┴──────┴────────┼──┤│共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