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某時許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71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僅於更正執行文書內予以記明為已足,毌庸於減刑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