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國字第1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2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