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4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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