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吳俊清 被告 戴萬堯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鄒秀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