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4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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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4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22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