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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