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20,500元之相關資料以釋明。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20,500元之相關資料以釋明。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