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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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茲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非己所持有之物,法紀觀念薄弱,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
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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