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524號原告 姚曉蒼
姚汪庚 姚志明 姚美芳 姚淑苑 姚信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素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吳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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