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方明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估算約105.95平方公尺)及000-0地號土地(面積估算約23.06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庭院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53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43元等語。經查,000、000-0地號土地於111年1月間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萬3700元,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是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該等土地面積為129.01平方公尺(計算式:105.95+23.06),而土地價額應為176萬7437元(計算式:129.01×1萬3700),據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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