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授信
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機動定儲利率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