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長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廈門艾思維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計算式:1,211,250元+1,203,603元=2,41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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