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奕昭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奕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連奕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7年5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