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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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光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光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光智(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2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押票回證、原審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9頁、第32頁、第42至56頁)。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疑重大,先前曾多次犯竊盜案件,並多次發佈通緝始到案,本案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非予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07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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