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甲○○(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原經營房屋興建出售業務,存貨及財產為未售土地及房屋,處理上較困難,且現階段尚有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拍賣不動產,直至目前進行至重行拍賣尚未完成拍定,處理上較費時日,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