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