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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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1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庭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88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建豪書記官葉姿敏通譯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余庭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止血帶壹條、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後淨重零點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余庭妙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該案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確定,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1年1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3年1月23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0號友人「明哥」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另在上開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警方於103年1月23日1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攔檢查獲之,余庭妙於員警尚未發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自行從背包內取出上開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後淨重
0.115公克)、以及被告所有、供其施用上開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4支、止血帶1條、磅秤1台,交予員警查扣,並供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就此部分自首並接受裁判。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㈠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罪,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
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於本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如被告欲選擇定應執行刑,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法警檢查被告之隨身物品時
另行扣得之殘渣袋1個,並非被告施用本案之海洛因所用,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