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周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潑墨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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