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慈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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