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謝佳蓁 被告 林清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5號(由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