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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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03號抗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秉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曾逢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邱冠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大麻植株、大麻枯葉係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違禁物,縱將之乾燥處理,仍有喪失毀損之虞,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根據檢察官聲請書記載,扣案之大麻植株604株目前已經乾燥處理,與大麻枯葉四包均存放於海巡署證物室,是就上開扣案物品目前保管之狀況,客觀上尚難認有何易生危險、喪失毀損之虞、不便搬運保管或保管費用過鉅之情事,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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