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2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