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許智傑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即 洪富榮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富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
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富榮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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