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請人 杜玉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第55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所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付款人為「屏東郵局」、支票號碼為「X0000000」及發票日為「109年2月29日」,然聲請人聲請狀誤載為付款人「杜玉雪」、支票號碼「00000000」及發票日「109年2月25日」,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聲請人於109年3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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