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李高承 被告 邢昭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撤銷調解筆錄內容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