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楊儒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2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84ND0000000-0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