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送達代代理人 胡樹禮 右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又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連同本件聲請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均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鈞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被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鈞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一一號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具狀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本案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四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鈞院酌定報酬,另鈞院裁定聲請人為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上需要支付之墊付費用,自當由遺產負擔始稱合理,併請准予裁定。又被繼承人甲○○遺有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二百五十一,九十三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八百元〕及坐落其上三一四九建號(即門牌號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地下一層之一,持分比率為三百六十七分之一,九十三年度課稅現值為十二萬七千二百十三元)、三二一三建號(即門牌號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六樓之四,持分比率為全部,九十三年度課稅現值為五十三萬四千五百元)等建物,遺產總值共計一百三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十五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元,代管遺產期間,因為管理遺產需要支付之墊付費用為二千五百六十三元,本件聲請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合計一萬五千八百八十七元,爰聲請確定代管遺產之墊付費用及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甲○○死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準用無人繼承之規定,經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按。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二百五十一,九十三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三萬一千八百元)及其上三一四九建號(即門牌號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地下一層之一,持分比率為三百六十七分之一,九十三年度課稅現值為十二萬七千二百十三元)、三二一三建號(即門牌號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六樓之四,持分比率為全部,九十三年度課稅現值為五十三萬四千五百元)等建物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故總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應為一百三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十五元〔(8233×31800×0.00251=6571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0000000×1/367=1272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34500=0000000〕。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人既係由本院以裁定選任,其遺產管理報酬應由本院核定,且聲請人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定管理報酬,尚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之報酬應核定為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元(0000000×0.01=131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支付墊付費用二千五百六十三元,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原始憑證黏存單等文件在卷可憑,亦核無不合,併計本件聲請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本件管理墊付費用等應確定為二千六百九十八元,與上開管理報酬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元,合計一萬五千八百八十七元,均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