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施嬑林 相對人 李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按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新北市○里區○○街○○號2樓」及「新北市○里區○○街○○號」地寄發存證信函,惟迭經郵務機關加註查逾期未領後退回,致無從行使債權,為此聲請裁定准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郵送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所提信封所示,聲請人僅向「新北市○里區○○街○○號2樓」及「新北市○里區○○街○○號」郵寄,經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然聲請人尚未向相對人李家文之戶籍址「新北市○里區○○街○○號
2樓」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況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查訪結果,相對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里區○○街○○號2樓」處,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民國100年9月16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000018303號函存卷足憑。
是尚難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核與上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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